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执保95号
申请人: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67号。
被申请人: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中路29号。
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苏03执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7年6月26日,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查封的位于沛县龙城国际广场房屋,经核实系案外人***合法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查封的位于沛县龙城国际广房屋,经核实系案外人***合法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沛县龙城国际广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