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458号
原告:崇州市崇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江路217号。
经营者:赵西,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青虎,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崇州市崇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大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崇州市崇阳**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文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