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50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基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熊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卫市绿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沈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基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卫市绿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5405.5元[其中货款47860元,逾期利息5739元,迟延履行金1273元(计算方式为47860元×1.75÷10000×152天【2016.1.13-2016.6.12】),案件受理费533.5元],执行费731元,共计56136.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卫市绿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13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茜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