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502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5月26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孙玉,女,生于1990年12月13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路纪云,女,生于1976年9月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周佳妍,女,生于1995年12月1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胡学萍,女,生于1994年5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詹晨晨,女,生于1989年5月2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林微,女,生于1991年5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刘雅芳,女,生于1992年8月1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张照华,男,生于1983年6月2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申请执行人:周志静,女,生于1992年7月2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路纪云、周佳妍、胡学萍、詹晨晨、林微、周志静、刘雅芳、张照华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宁050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6087.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7000元(詹晨晨受偿17000元),执行费2991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宁XXX**、宁XXX**车辆,车户均在另案[(2019)宁0202执221号]中被查封,此外其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向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苟飞飞
审判员 蒲茜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梅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