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5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汤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聂某某与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卫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汤某某向聂某某支付借款1000万元、利息125万元(利息计止2015年5月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254元、案件执行费78743元(暂计),以上共计11421997元。
执行中,本院将王某某名下车号为×××大众途锐越野车扣押到案,且已网络询价,询价结果为67794.5元,经组织双方协商处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在淘宝网对该车辆进行司法拍卖,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变卖)王某某名下车号为×××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