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酩,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酩、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案外协商处理此案,因协商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