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221民初2917号
原告:平罗县城利民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平罗县城人民东路186号。
经营者:***,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经营者***丈夫,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平大公路四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平罗县城利民综合商店(以下简称“利民商店”)与被告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民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民商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8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8日早晨5点许,由环卫工人给原告的经营者打电话称发现利民商店有水向外流淌,原告的经营者赶到利民商店发现二楼被告屋内的暖气管破裂导致。后原告报警,被告称会妥善处理,却未予以解决,被告答应修缮恢复暖气罩板却不予维修。月余后,被告到原告处清点损毁物品,并拉走价值16458元的受损商品,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赔偿16458元损失。原告的门口台阶因冻抬升,导致店门无法打开,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致使原告无法营业,造成了营业损失及房租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鑫鸿宇公司辩称,2020年11月28日,被告房屋漏水导致原告部分商品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漏水是从二楼浸入原告经营的一楼,不会造成原告经营不能的现状,事发后在2021年2月10日,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经营者的儿子**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书,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6458元,协议写明签订协议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同时,在当天被告的工作人员还与房主***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房屋受损6500元,房屋所有的恢复由***自行处理。因此,就本案的赔偿事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鑫鸿宇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告利民商店营业地的楼上,2020年11月28日,因鑫鸿宇公司的暖气管爆裂,暖气中的水淹了利民商店的商品。2021年2月10日原告经营者的儿子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因甲方二楼暖气管破裂导致乙方五金店内部分商品受损,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商品受损款16458元,签订此协议书后,乙方商品再出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签完协议书后尽快向法院提出撤诉”。协议达成后,被告鑫鸿宇公司向利民商店支付赔偿款16458元。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未赔偿其全部损失,引起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利民商店的经营者为***,其经营范围是生资日杂、五金建材、水暖配件、塑料薄膜零售。2020年我区批发和零售业的年收入为58161元。
以上事实由本院采信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提交的协议书、手机交易详情单、138XXXXXXXX短信截图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因过错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鑫鸿宇公司的暖气管爆裂淹了原告利民商店的部分商品及经营场所,鑫鸿宇公司虽赔偿了利民商店损坏的商品,但是该事故必然导致利民商店在事发后几天无法正常经营,因原告未提供其损失的金额,本院酌情支持1115.4元(58161元/年÷365天×7天)。关于原告要求的商品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除被告已赔偿的商品外,仍有其他商品受损,故对原告要求的商品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五个月无法经营的损失及租金,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事故造成其无法经营的时间长达五个月之久,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平罗县城利民综合商店损失11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平罗县城利民综合商店负担148元,由被告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