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22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21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2019)宁0221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9244元,案件受理费1442元,共计130686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证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注册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企业登记信息,但因本院其他案件已对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企业冻结,故本案中暂未采取冻结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时执行不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未执行标的130686元,执行费1860元也未缴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件执行不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21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