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0。
法定代表人:杨敏。
委托代理人:毕佑林,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身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N。
法定代表人:李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0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2840.1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09号仲裁裁决书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