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民初1450号
原告: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满京华艺峦大厦**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4XX80。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路**北山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1043R。
法定代表人:汪健。
原告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3.24元,由原告深圳市十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家 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