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5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夏红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卫市正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街泰和热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卫市正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9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上诉人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雍 振 海
审 判 员 ??? ?**
审 判 员 ???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