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昕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昕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昕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重庆昕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花仙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3532225U。
法定代表人:谭本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臣,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0503419U。
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铭,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佳,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昕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昕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昕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昕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