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昕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昕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开州区东方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重 庆 市 开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执3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昕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花仙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3532225U。
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东方旅游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花仙路(区残联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3136XE。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昕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东方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54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东方旅游服务中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工商企业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278410.00元,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278410.00元。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洋洋
审   判   员    刘向东
审   判   员    刘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超
书   记   员    丁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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