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1财保3号
申请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周,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身林,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币3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本单位名下的坐落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金藏路西侧南段房屋一幢(房地权长南字第001543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币3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00元,由申请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