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执字第01261-3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三***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砀山路**丽都名邸****。机构代码68209816-3。
负责人:刘治波,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金藏路**构代码73003857-X。
法定代表人:余国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三***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金藏路西侧南段有一处房产【现产权证号:长南00154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金藏路西侧南段的一处房产【现产权证号:长南001543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