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因被申请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直未付,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城东乡花冲村花冲组的一幢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城东乡花冲村花冲组的一幢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