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共青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熊森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8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熊森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森林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56666.67元,案件受理费1263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共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鹿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