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佳民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维滨,身份证号:2308021968100103
39,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建业社区*组**号。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系***姐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号:23080319621008
0014,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忠信社区*组**号。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江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1)郊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姜广武
代审判员高阳
代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何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