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222民初389号
原告:***、***、***、***、***、***、***、***、***、***、***、***、***、***十四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被告: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2、被告若无法恢复原状,依照市场价值赔偿原告损失2,594,412.07元;3、被告对原告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办理失地保险等);4、给付迟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利息16,267.1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兰西县燎原乡新华村张家烧锅屯村民,因“绥大高速建设项目”被征收,原告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和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于2020年4月由被告强行征收、挖掘、施工。原告以政府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查明是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被告提交了被告方某将工程转让给其他路桥企业,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起诉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