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281民初7192号 原告: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街道解放街原街道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与被告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13,55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3日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与***、***、***三人签订了《大豆豆种委托培育合同》,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委托上述三人种植金臣168抗碱大豆豆种,共计2675亩。受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种植金臣168抗碱大豆豆种,其中***种植1100亩,***种植1125亩,***种植450亩。佳木斯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哈大高速第三合同段A1工区施工时违规操作施工,将排涝口堵死,致使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委托培育的豆苗被水淹、浸泡,造成当年绝产。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投入种子、化肥、人工机械、土地租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308,550.00元,可得利益损失1,605,000.00元。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与***、***、***签订的《大豆豆种委托培育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即不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亦不是经营权人,故本案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盛和源大豆科研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