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民初10289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2519号。
法定代表人:*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机场大道白云尚城项目负二层3、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