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黑林铺西城时代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砚,住砚山县大队斜对面“联城消防”)。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0年11月30日,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普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