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42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7月2日生,系浙江省***市人,住浙江省***市。 原告***与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欠款支付协议,故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00元,减半收取10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此里** 审判员 郑 雪 琼 审判员 阿 茸 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祥巴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