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422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7月2日生,系浙江省***市人,住浙江省***市。
原告***与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欠款支付协议,故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00元,减半收取10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此里**
审判员 郑 雪 琼
审判员 阿 茸 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祥巴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