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4120号 原告:***,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白族,住大理白族自治洲云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11852N。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