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4120号
原告:***,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白族,住大理白族自治洲云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11852N。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昆明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