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璟舟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2民初1992号 原告:重庆璟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金开大道西段210号3楼3号附22-02-002928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东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3508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重庆璟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璟舟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璟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