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厚荣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3号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厚荣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以主体出现错误为由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