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厚荣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3号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厚荣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以主体出现错误为由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