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浙江泰通船舶有限公司、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902民初139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

负责人:朱晔飞,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通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90956786D。

法定代表人:刘潜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0861472M。

法定代表人:韩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

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秋雨,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魏庄镇东了墙村317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唐国平,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李志光,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淮南公司)与被告浙江泰通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公司)、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马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胡秋雨、唐国平、李志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和被告胡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通公司、天德公司、唐国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马公司、李志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淮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泰通公司、三马公司、天德公司、胡秋雨、唐国平、李志光共同赔偿原告17024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泰通公司委托被告三马公司处理涉案门吊拆卸;被告三马公司安排被告天德公司拆卸涉案门吊。2018年6月25日,在拆卸涉案门吊过程中,涉案门吊砸坏案外人顾帅所有的鲁H6××××号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顾帅为该车辆向原告投保了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顾帅赔付了保险金170240元。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依法取得了保险人代为求偿权。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胡秋雨辩称,1.事故属实;2.被告唐国平在事故发生后(2018年7月16日)与事故现场三辆受损车主代表顾帅,在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唐国平一次性赔偿三车主损失580000元;2018年7月31日,顾帅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赔偿款500000元,答辩人为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承担了其中的185000元;就事故损失,各方已经一次性调解结案,故不应再承担原告的损失17024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3日,泰通公司与三马公司签订《门吊拆卸处理协议书》,约定泰通公司将其所有的80T、80T、60T三台门吊委托三马公司拆卸处理,由三马公司支付泰通公司价款1200000元等内容。同月15日,三马公司与天德公司签订《门吊拆卸协议》,约定三马公司委托天德公司负责拆卸三台门吊,拆卸费50000元,拆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经济损失责任全部由天德公司负责等内容。同月25日下午,在拆卸门吊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案外人顾帅所有的鲁H6××××车辆受损。同年7月16日,被告唐国平与受损三车的车主代表顾帅在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2018)舟定干人调字第0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唐国平一次性赔偿浙L2××××(三一50吨汽吊车)、黑F7××××(三一75吨汽吊车)、鲁H6××××(25吨汽吊车)车主吊车折旧损失和误工损失共580000元等内容。同月31日,顾帅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泰通船厂吊车事故车辆损失500000元,7月16日收到赔偿款200000元,7月31日收到吊车损失赔偿款300000元,此事故一次性赔偿款共计500000元整等内容。同意赔偿款从580000元减至500000元。同年9月27日,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顾帅支付本次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款170240元。顾帅签订《索赔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

以上事实,由《门吊拆卸处理协议书》、《门吊拆卸协议》、接警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修理费发票、赔偿款支付凭证、《索赔权益转让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被告唐国平作为赔偿主体向本案事故中受损的汽吊车辆车主赔偿车辆损失及公安机关处警及现场反馈信息所载明的内容,可认定被告唐国平系本次事故责任人,其与被告天德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非法挂靠关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唐国平追偿其所垫付的赔偿金,并由被告天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所垫付的赔偿金170240元。

二、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唐国平、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卡

人民陪审员  王善龙

人民陪审员  洪海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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