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星辉乐器配件厂、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65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辉乐器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
经营者:吴事先,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油墩街镇尖山村0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星,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冬平,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下庄村委河南村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占文新,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谢家滩镇金星村047号。
再审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辉乐器配件厂(以下简称星辉厂)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马公司)、何冬平、占文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辉厂申请再审称:1.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而一、二审法院未向星辉厂释明并按照承揽合同纠纷审理错误。2.涉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三马公司生产的电动葫芦高速轴通过减速机与卷筒联接失效,三马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一、二审法院以星辉厂与三马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认定三马公司不承担责任错误。3.涉案事故系因三马公司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依法应由三马公司承担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认为星辉厂应当承担证明三马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举证责任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三马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系因星辉厂将涉案电梯委托不具有资质的何冬平承揽安装导致事故,星辉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正确。2.星辉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三马公司生产的电动葫芦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驳回星辉厂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系因星辉厂所有的电梯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星辉厂在发生电梯坠落事故发生后支付受害人亲属赔偿款共计1060000元。星辉厂提起本案诉讼实为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追偿权纠纷。追偿的法律基础既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法律规定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等。一、二审法院以星辉厂与何冬平、占文新,三马公司与何冬平之间均系承揽合同关系为由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案由错误并非独立的可以提起再审的事由,星辉厂仅以此为由请求提审本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二审法院对三马公司责任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常州市武进区***辉乐器配件厂“12.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升降设备电动葫芦的高速轴通过减速机与卷筒的联接失效。但是,失效的原因既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安装或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该调查报告并未直接认定三马公司生产的升降设备电动葫芦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故星辉厂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首先证明三马公司生产的电葫芦不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三马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初步证明涉案电葫芦系合格产品,星辉厂如认为存在质量缺陷可申请司法鉴定证明。星辉厂虽在一审中申请鉴定,但因未交纳鉴定费用被视为撤回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星辉厂没有证据证明三马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其认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三马公司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第四条关于“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在权利人已经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生产者就《中华人民法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等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而非承担证明其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的责任。一、二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则驳回星辉厂对三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星辉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武进区***辉乐器配件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灌南
审 判 员 何 斐
审 判 员 潘 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晓
书 记 员 肖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