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23民初2248号
原告: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豪,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贞,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帮伟,修文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饶伏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