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3796号
原告:莘县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观城镇人民政府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岳振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同贵,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住莘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原告莘县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莘县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恒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莘县恒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