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3387号
原告:莘县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观城镇人民政府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莘县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22年8月25日上午9时的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莘县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