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辰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异184号
申请人:山东辰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昂建工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克俭与被执行人德州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辰昂建工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中,申请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辰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宗巨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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