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3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以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路教育小区5幢1单元101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建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招商局广场乐丽阁16层F座。
法定代表人:曾小卒,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小卒,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梅,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班晓敏,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以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建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曾小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潼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5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以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罗 怡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如 成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