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以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建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曾小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小卒,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案件款307731元及逾期利息并返还申请人的21套报警设备,负担案件执行费45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22年2月21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曾小卒先给付申请人100000元(已给付),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7月底给付清,21套设备在2022年4月10日前在临潼交接,2022年3月30日经与申请人西安以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江涛谈话确认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执行费4516元由被执行人已交纳。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长期给付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5执2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双全
审判员 惠五七
审判员 邵小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员 孟联运
书记员 焦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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