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4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安建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X239287335。
法定代表人:曾小卒,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决字(2019)第73号裁决书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交纳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建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就临劳人仲决字(2019)第73号裁决书依法起诉,故该案执行依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范围。故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凤龙
执行员 姚向阳
执行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婷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