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4988号
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太仓市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由原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屈 芳
法官助理 冯 胜 书 记 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