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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太仓富阳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585执2099号
太仓富阳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太仓富阳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965000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22485元,减半收取1124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因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富阳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762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另案拍卖的被执行人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外(其中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最高额抵押,且土地系他院首封),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另案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赵建平 审判员 徐 澄
书记员 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