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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太仓富阳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51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太仓富阳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 薇
书记员 李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