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恢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实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常胜村严家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555071XT。
法定代表人:毛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吴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7898286A。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高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本院(2020)苏0585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0万元,本息合计280万元。该款由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高星河对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由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因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46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书面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次恢复执行已执行到位55万元,本案执行费30560元在首次执行中已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