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260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常胜村严家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555071XT。
法定代表人:毛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吴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7898286A。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7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代理上列两被执行人),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本院(2020)苏0585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0万元,本息合计280万元。该款由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对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由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因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赵秀芳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160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系一般保证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中对***的执行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50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后,实际已执行到位469440元。另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太仓富阳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双凤镇黄桥村1、6、8号地块上的苗木一批,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252万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252万元的价格接受该流拍财产以抵偿债务。2021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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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朱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