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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422号
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3688号7幢A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D66室。
法定代表人:DENGNIANHAO。
本院在审理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支付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劳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