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422号
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3688号7幢A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D66室。
法定代表人:DENGNIANHAO。
本院在审理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支付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劳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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