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基科技有限公司

6201无锡市恒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精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620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恒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工业园胶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茂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树圯,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被告:精基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禧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笃孟。
原告无锡市恒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荣公司)与被告精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恒荣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荣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恒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6元,减半收取4253元,保全费3170元,诉讼费合计7423元,由恒荣公司预交,由恒荣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纯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