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跃联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三祥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跃联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7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三祥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增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跃联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付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三祥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跃联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2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三祥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三祥汽车电控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