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15民初1731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窖岭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伟,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市松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羿,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4元,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徐    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涂妮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