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1314号
原告: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水星苑第一幢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DKLJ15B。
法定代表人:李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彪(特别授权),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安置新村赵家湾房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488982。
法定代表人:陈利。
被告: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7549449R。
法定代表人:赵仁前。
原告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