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金川区惠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惠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金昌隆盛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02民初1145号
原告:金昌市金川区惠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政府三号统办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区28区15栋19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昌市金川区惠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金昌市金川区惠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昌市金川区惠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凯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姚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