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2195号
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穆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田全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盼辉,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滦南县***牛养殖场,住所地:滦南县胡各庄镇南圈村。
负责人:张建明。
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县***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史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