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与滦南县蒙昊奶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2195号

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穆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田全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盼辉,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滦南县***牛养殖场,住所地:滦南县胡各庄镇南圈村。

负责人:张建明。

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县***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史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