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商初字第0696号
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谢卫忠,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纬,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老营盘7#商住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