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3民初418号
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谢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长路翠屏山办事处综合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金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凯
人民陪审员 路 伟
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