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444号
申请人: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14991723G。
法定代表人:***,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22BQ9D。
法定代表人:**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1525元,由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华 菁